*ST围海(围海股份)股票索赔条件有变化,受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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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围海(维权)(围海股份)股票索赔条件有变化,受损股民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1月2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围海)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ST围海2019年年度报告商誉减值事项存在虚假记载;2、*ST围海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虚增 2021年利润、虚减2022年利润。我局拟决定:对*ST围海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ST围海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虚减利润,虚减利润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诱空型虚假陈述,诱空型虚假陈述和诱多型虚假陈述的索赔条件是不同的。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围海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在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围海股票,且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围海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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