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下午三点,江苏盐城一农民因卖一只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一条羊胴体和六个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头。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三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一份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和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提到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医疗费支出,家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处理,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售卖一只羊和六个羊头并获利180元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没收尚未卖出的六个羊头和四只羊(包括三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年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决定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四条、羊头六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024年5月6日,个体工商户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请求撤销原行政处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
庭审期间,陈广芳当庭承认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助癌症病人顾某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据了解,涉案六只羊系大丰区新团镇长安村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经病故。顾德兰弟弟顾德奎在一份手写说明中提到,因哥哥生病急需用钱,请陈广芳帮忙处理几只羊,没想到会被查处。
审判长在庭审中围绕该起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焦点问题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态度一度比较对立。陈广芳代理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未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或鉴定就认定了涉案货值,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问题,认为该案不仅要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综合全案事实减轻或免除处罚。
当天的庭审,法庭给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发表各自观点,但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