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和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该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实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时,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时,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及另外一种辅证。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过程的视听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意见还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内容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若家庭暴力事实查证属实且情节较轻,并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若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则公安机关可以仅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此外,意见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进行了规范,并附录了相关法律条款。
为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例如,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需将告诫情况通知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委会、村委会应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单独查访,基层妇联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合力解决家庭矛盾纠纷。
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视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处理家暴警情,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共出具9.8万份告诫书,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